載明權利義務免糾紛 委由公證人代辦較省時
承租人租金繳交異常與租期屆滿卻賴著不走,是房東最常碰到的問題。若租賃契約經由法院公證,房東的保障將更徹底。
法律加持
租賃房屋時,承租人立場較為弱勢,法律多從保障弱勢角度出發,有時會讓房東大呼難為。信義房屋客戶暨法律服務部專案經理鄭啟新表示,租賃明確載明彼此的權利義務,若租約經由法律公證,對房東與房客雙方都更有保障。
聽到契約拿去法院,很多人就覺得麻煩,甚至擔心被稅務機關盯上。鄭啟新表示,現在的公證,亦可委由地方法院所屬的民間公證人代辦;除酌收基本費外,公證費會依契約的租金規模有所不同。
房客欠租可強制埶行
永慶房屋客服中心經理陳富裕表示,不想親自上法院,房子又有多位所有權人時,可委託1位代理人前往公證。房東要確認簽約人與實際房客是否為同1人,避免日後困擾。
公證最大好處是,一旦碰到房客欠繳房租或拒不搬遷時,不用透過的訴訟,直接由法院強制執行。鄭啟新說,過去曾有租約到期,房客拒搬而找來鎖匠強行開門進入的案例。契約有公證保護,對房東等於是花點小錢買保障。
怕房客拖欠租金,簽約時房東可要求房客須提供保人連帶保證。鄭啟新表示,簽約時保人不僅要到場,並要求拋棄其「先訴抗辯權」,若租金拖欠,保人有義務連帶負責,且不得拒絕房東的給付請求。
鄭啟新指出,如租期屆滿後,房東「忘記」趕人且房客照繳房租時,一切仍按照舊契約的規範執行,但變成沒有期限的「不定期租賃」;除非房客發生違約或違法行為,否則房東不能要求房客搬離。
不定期租賃5年失效
如果房東在租賃期間賣掉房子,具房東身份的買賣雙方常因「換約」(即租約更名)問題,無端遭惡質房客索討費用或要求降租,事實上,房客受「買賣不破租賃」原則保障,買賣雙方不用理會。
鄭啟新進一步表示,為保障因買賣關係而繼受租約的買方權益,《民法》在1999年時已增修為:5年以上未經公證或不定期的租賃契約,新房東可依法請求房客搬離,而不受以往「買賣不破租賃」的拘束。
契約規範不良衍生費用問題也是常見糾紛,因此房東在簽約要跟房客界定清楚哪些項目由誰來承擔。例如社區大型修繕費,包括電梯、瓦斯管線等可由房東吸收,一般水電瓦斯與管理費,在使用者付費的原則下,應由房客負擔。
租屋簽約2原則 不怕房客跑 1.租約公證強制執行 2.附12期租金支票作保證
2009年02月14日地產王
【徐義平╱綜合報導】無薪假、裁員風波讓許多租客付不出房租,無端承受損失的房東該如何自救?專家建議,為避免房客惡意落跑,房東要於簽約時掌握2項原則,首先是將租約公證,並加入強制執行,其次於簽約時,要求房客附上12期的租金支票,作為履約保證。
自保權益
房東最怕遇上惡意欠繳房租或租約期無端消失,其中以落跑房客最令房東頭痛。住商不動產台北大直店店長謝明勳說:「房客若刻意避開房東,加上租約沒經過法院公證與強制執行,房東欲依法律途徑拿回房屋使用權,須6個月以上訴訟。」
勿私自進入房客房間
謝明勳建議房東與房客簽約後,可將租約提交法院公證,並加註強制執行條例,原因是經過公證與強制執行的租約,一旦遇上房客違約,可逕付法院處理,房東也可提高處理時效,於3個月內拿回房屋使用權。公證加強制執行的費用為1500元,較一般租約公證多500元。
謝明勳指出,由於民法規定,房客欠繳租金,須於押金扣抵完後2個月,才能寄發存證信函告知房客,過程繁瑣又冗長,因此,建議房東可於簽約時,在租賃契約上加註「押金不得折抵租金」的條例。此外,也可於簽定為期1年的租約同時,在經過房客同意下,預收12期的支票,避免房客無端欠繳房租,或是惡意消失不見時,房東手上較有憑據保障自身權益。
謝明勳更提醒房東,切勿私自拿鑰匙開啟房客房門,以免觸犯私闖民宅的刑責,除非法院有強制執行的公文發到轄區派出所,房東才可協請管區、里長,拿著法院的公文進入房客住處。
保留房客身份證影本
台灣房屋龍岡直營店業務副總簡嘉禾說:「為降低房客不告而別機率,可從了解房客職業與工作內容做起,除可跟房客要一張名片,還須要求房客留下身分證影印本、戶籍地址,與個人、公司的聯絡方式。」
簡嘉禾建議,房東可勤於與房客互動,若情況許可,採取每月上門收租,或採「樓層管理者」制度,委託其中一位房客作管理者,房東透過樓管隨時掌握屋況與房客情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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